经过建党初期的奠基和土地革命前期的淬炼,纪律严明已经初步成为我们党和红军的政治底色。但是,党的纪律建设此时还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党内在纪律建设上还存在很多错误思想,在纪律执行上还存在一些偏差。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直至整个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得到不断砥砺而日臻成熟。这种成熟进程和状态,是与整个党的建设的发展成熟同步的,也是在与各种错误思想的现实交锋中形成的。与破坏党的纪律行为的斗争,当时主要有与张国焘军阀主义的斗争,对王明目无中央、擅作主张的抵制,对一些党员身上存在的各种自由主义言行的斗争,等等。通过这些积极的党内斗争,我们整个党日渐成熟,党的纪律建设也日渐成熟。
其实,张国焘、王明的破坏纪律的行为,根源都是极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在作祟。他们都是党的高级干部,破坏纪律的情节又比较恶劣极端,对党的损害也极为严重。但这并不代表,自由主义只在他们这些高级干部身上存在。事实上,即使在普通党员身上,自由主义也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只不过表现形式各异。1937年9月,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就列举了自由主义的十一种主要表现,包括无原则一团和气,不负责任的背后批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服从组织决定,等等。应该说,各种形式的自由主义都是党的“腐蚀剂”和“涣散剂”,都会使得党纪律涣散、离心离德,因而与党的性质宗旨是根本相违背的。
自由主义思想如果任其泛滥,就会导致党员行为失范,破坏纪律,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延安时期,就有这方面的典型例子。
黄克功是一位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长征的老同志,曾当过团政委。他当时在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任队长,在与陕北公学学员刘茜接触中,渐生爱恋。后来,刘茜感觉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1937年10月,黄克功对刘茜逼婚未遂,便丧失理智,开枪把刘茜打死。案情并不复杂,是非曲直也很明显。许多人都主张,杀人偿命,应该判处黄克功死刑。但也有不少同志主张,黄克功资格老,应该从轻处理;还有一些人认为这是一般的桃色事件,黄克功为人民立过大功,主张宽宥他,让他到战场上去戴罪立功。时任抗大教育长罗瑞卿认真听取了各种意见,并向中共中央作了报告。毛泽东很快在罗瑞卿的报告上作出批示。案子移送司法后,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负责审判黄克功案件的审判长雷经天给毛泽东写信报告案情和处理意见。此时,黄克功本人也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信的内容现在已不可考,但大致是表态承认错误、希望得到宽大、戴罪立功之类的话无疑。收到雷经天的信和黄克功的信件后,毛泽东并没有因为黄克功是参加过井冈山斗争的“老人”而偏袒他,而是同意边区高等法院的审判意见,主张判处黄克功死刑。
毛泽东在给雷经天的复信中指出:“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在随后的公审大会上,雷经天当庭宣读了毛泽东的复信,并宣判黄克功死刑。
今天看来,黄克功该不该死?确实该死。他这种情况大致属于激情犯罪,但毕竟杀了人,受到法律严惩理所当然。但是,对黄克功处以极刑可不可惜?也确实可惜。因为他确实是一位战将,而当时正是全面抗战初期之时,正是用人之际。怎么办?关键时刻总要拿出决断,两害相权取其轻。杀了黄克功是损失;不杀黄克功则损害党的形象,相比而言是更大的损失。尽管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尽管今天处以极刑值得惋惜,但如果赦免他,便无以教育全党全军。因此毛泽东经过慎重考虑,还是决定“挥泪斩马谡”。处理黄克功事件引起了极好的反响,广大知识青年纷纷称赞共产党、八路军法纪严明,不徇私枉法,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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